2000、2004不投阿扁,難道投連宋?
㊣看檢調連日兵分多路、國內外追查扁家帳務,不禁令人想到: 如果同樣這麼賣力,連、宋密帳早就被揭發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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㊣照統媒質疑阿扁親戚朋友親信的標準:「連親信都有一口湯,難道主子沒有幾鍋肉?」
◆連戰的「連府大管家」朱婉清,任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時侵占
1600萬,以五十萬元交保後2個小時就攜子搭機赴美,棄保潛逃
?
◆宋楚瑜小姨子陳碧雲從2000年總統大選後滯美不歸,宋楚瑜卻固定每隔一段時間到美國,不願意回台灣說明案情。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03/10/23/319-1532622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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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宋海角洗錢不只百億?但『純種中國人』免查?
◆連戰『三代公務員』,在台北的土地面積有兩萬多坪(超過了
10個標準足球場),財產《財訊》估150億,《新新聞》估200億,自己卻只申報13億?
http://www.hi-on.org.tw/bulletins.jsp?b_ID=49066
◆連戰坐落在台北市大安區、士林區、中山區等精華區段共數十
筆計二萬多平方公尺的土地,大安、士林區計二十五棟大樓房屋?至於存款26,089,897.50元,股票總價面額335,358,840元,票券總價額20,000,000元等等數百億的龐大資產?
http://w1.southnews.com.tw/snews/Taiwan_News/TaiwanNews_002/TaiwanNews_002/02049.htm
◆連方瑀擁有波士頓大廈房產、連惠心27歲時沒工作,卻買紐約曼哈頓幾千萬豪宅、而連勝文21歲時就買舊金山漁人碼頭豪宅,
都未向監院申報;連方瑀「因『不知情』而脫產未申報一事『深
感遺憾』」?
◆連家的財產實在太龐大,黨內也坦承:只能由關係企業的董監
事與資本額來推斷其資產?
http://www.newtaiwan.com.tw/bulletinview.jsp?bulletinid=17411
◆宋楚瑜從1992年黨秘書長時期、省長時期,盜領國民黨公款累積高達11億7千6百萬元(約3千萬美金)?
◆宋楚瑜妻子與小姨子借32個人頭,匯款給美國的兒子,註明用來「購買不動產」? http://www.taiwantda.org.tw/tda/news/20061206.htm
◆宋楚瑜小姨子陳碧雲,在宋楚瑜擔任黨秘書長、省長期間,在
她手上進出的資金超過十億元,經手操控興票案中的數十個人頭
帳戶,包括宋楚瑜兒子宋鎮遠名義開設的外國銀行帳戶,部分資
金被拿來買在美國的房子。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5/new/jan/20/today-fo4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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㊣人家都是一家人,隨便告、隨便問、隨便判,戲演完了隨便撤銷,當作沒發生過,反正統媒也不會報導?
◆宋楚瑜偽造國民黨印章、盜領公款、違反匯兌法、違反財產申報法等,都屬於重大刑事犯罪,但國民黨卻只提「民事法庭」而
已。
◆宋楚瑜傳喚過程,幾度無法說明事實,辯稱自己『忘記了』。
http://www.taiwantda.org.tw/tda/news/20061206.htm
◆國民黨原控告宋楚瑜侵占、偽造文書、詐欺、背信等罪,現又
公開聲明:為「尊重司法偵查結果」,強調「拋棄過往恩怨」,
決定對興票案不聲請再議,讓訴訟形同落幕。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1/new/feb/9/today-t1.htm
㊣什麼!興票案沒了?
別懷疑,本黨不告就不告,不然你咬我啊!
再說一次:
2000、2004不投阿扁,難道投連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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㊣雖然統媒一直想告訴我們阿扁『貪污』+『洗錢』(先證明是不法所得才能稱為洗錢),但並無證據(我說的是法庭上有效的證據,不是上Call in節目用的那種證據)。
明天查到證據明天再抓阿扁去關嘛!
所以就法律而言,截至目前為止,阿扁可能犯的是:
1.財產申報不實
2.競選經費申報不實
3.逃漏稅(贈與陳致中)
實務判例有:
◆連戰財產申報不實,監院開出十萬元的罰單。
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1/4469631.shtml
◆宋楚瑜財產申報不實,『忘記加州有買房子』被罰八萬。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2/new/jul/10/today-p1.htm
◆宋楚瑜匯款給美國的長媳四千多萬元,漏稅敗訴,裁罰2642萬餘。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6/new/aug/18/today-p11.htm
㊣其中逃漏稅部份,還不一定成立:
◆范立達:陳致中若戶頭已信托給扁使用,信托行為就不算贈與
,課不到扁家一毛錢。
◆扁家海外帳戶、資金流向、出境幾次、停留幾天等證據,都屬
於『間接證據』,不構成貪污要件。
http://big5.xinhuanet.com/gate/big5/news.xinhuanet.com/tw/2008-08/31/content_9743662.htm
㊣啊!我聽懂了:
「證明我腳前有一灘水,不能證明我隨地小便 」;
「證明我嘴吧油,不能證明我偷吃雞腿」!
「要有直接證據」這不是法律常識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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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扁案,還是平常心回歸司法吧!
不要因為統媒的報導而先下判決。
「有罪,抓去關!」誰都會說。
但如果說:
「無罪,還人家清白吧!」、
「犯一條認一條,別想順便栽贓兩條!」
這不也是天經地義嗎?
統媒炒作了幾年,最後只查到「申報不實」?
台灣法律不能接受「阿扁可能真的無罪」的可能性嗎?
「無罪,還人家清白吧!」
民進黨、蔡英文連這句話都說不出來嗎?
台灣人將被統媒+藍教法院各個擊破!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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