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9月20日星期六

政黨也要訂「財產來源不明罪」!

個人貪污違法;政黨貪污合法?

即將送立法院的「財產來源不明罪」,
規範的是只是一個一個「公務員」;

但如果有一群公務員一起貪污、詐騙、搶劫,
其不法所得存放在「政黨」名下,
然後黨籍公務員再一起集體花用「黨產」,
這樣就不違法了嗎?

除了「公務員」外,更需要「政黨」的「財產來源不明罪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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